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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院京区党委“四个”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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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系统研究所所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系统的事业法人单位,以下统称研究所。
  第三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度。
   

第二章  所长的管理

  第四条  所长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由中国科学院任免。副所长经过相关规程,在听取所长意见的基础上,由中国科学院任免,经所长授权分管有关工作,对所长负责。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由中国科学院指定,一般由所长担任。在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由常务副所长、副所长担任。
  实行理事会制度的研究所,理事会由中国科学院和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任免。所长为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由中国科学院推荐,理事会提出建议,中国科学院按程序任免。
  第五条  所长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个任期,即在同一岗位不超过两届10年,换岗任职以新任职务任期为起始计算。首次任职年龄原则上应可任满1个任期,任职期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任期服从年龄。
  第六条  所长上任半年内要制定出其任期目标书,经职代会、党委会、所务会审议后,报北京分院党组备案。分院党组实行目标管理,实行所长年度述职述廉制度、任期中期考核和届满考核制度、任期中期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第七条  北京分院党组根据中国科学院党组的有关规定,依据所长任期目标书,在任期的第三年进行中期考核;在任期5年届满时进行届满考核。中期考核和届满考核前,北京分院均要对其进行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实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依据对研究所绩效评价结果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业绩和所做贡献,由中国科学院党组确定其年薪收入。
  第九条  所长有责任和义务参加中科院和北京分院等组织的领导干部学习与培训,参加研究所党委中心组学习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理论政策水平。
  第十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所长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党委(组)、(监察)组织以及群众组织等的监督,每年应向职代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审议。
  第十一条  所长任职期间由于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需要或考核不称职、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等,经中国科学院党组研究决定,可免去其所长职务。
  第十二条  所长因工作原因或个人原因,可向中国科学院提出因公辞职(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职务)、引咎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或自愿辞职(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的请求,经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  所长的选任  

  第十三条  所长的选任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人选的产生一般采用民主推荐、组织选调或公开竞聘等不同方式。民主推荐是在领导班子中期考核、任期届满考核或班子个别调整中进行,通过考核组在科研、管理骨干参加的考核会上发放并当场填写无记名推荐表和与科研、管理骨干代表个别谈话中征询推荐人选的方式产生所长人选。组织选调是院党组直接从相关单位选择所长人选。
  公开竞聘是在本研究所科研领域内面向国内外或院内外等不同范围,通过媒体公开职位、资格、条件和基本程序,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竞聘报告等环节,由评审委员会推荐所长人选。评审委员会由院局有关领导、分院有关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所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中国科学院的办院方针,有良好的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有能容纳人、凝聚人的宽广胸怀和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在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大学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一般有在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大学从事科研管理或行政管理的任职经历,具有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趋势,把握本所发展方向和驾驭全局的能力,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研究所管理工作之中。
 

第四章 所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  所长的职责:

  (一)按照中国科学院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制定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和所长任期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国科学院和北京分院的管理制度,建立国家研究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管理。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作用,严格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研究所党委会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重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和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咨询与评议作用。应对职代会的重要提案和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建议予以落实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与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所实行所务会议制度。所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所务会议由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组成,所长助理、管理部门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职代会主席等可根据所务会议的不同议题列席会议。
  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分析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审议决定研究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战略重点、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组织机构调整方案等事项。
  (二)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和研究所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三)审议研究所年度预算与决算、资源配置、大额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经济活动、重大对外合作事项、职工收入分配与福利。
  (四)决定研究所中层管理干部的任免和科技骨干的聘用与解聘。
  (五)审议研究所重要政策和管理规章。
  (六)部署研究所改革发展创新重要事宜。
  (七)研究落实职代会的提案
  (八)审议应当由所务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研究所的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较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所颁布管理规章、重大对外合作事项等重要问题,须经民主集中的程序,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包括认真听取党委会意见,形成建议方案,在所务会议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所长决策。
  第十八条  研究所中层管理干部的任免,须征求党委会意见、所务会议讨论,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考核和选聘,由所长决策并予以公示。党务干部的任免聘用,在征求所长意见、履行相关程序后,由党委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所务会议在研究制定研究所发展战略与规划、科技布局调整等重要问题之前,应充分听取所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所务会议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之前,应按照有关程序,充分听取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常设主席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遇紧急事务或其它难以提交集体讨论的事项,可由所长先行决策,事后向所务会议或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对于日常事务性工作,则由所长或副所长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直接做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所长与党委书记共同对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与党委共同研究和培养后备干部。领导研究所创新文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为研究所党的建设、创新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与条件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所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党组。
  第二十五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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