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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系统研究所所长助理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科京发党字[2010]11号

第一条 研究所所长助理岗位是培养和实际锻炼所级后备干部的重要岗位,同时,所长助理也是所级后备干部的重要人选之一。为规范和加强对研究所所长助理的管理,依据《中国科学院所局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科发党字[2009]9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长助理应在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人选中产生。

第三条 所长助理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党政领导班子,参与研究所全局性的管理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四条 所长助理的岗位设置主要根据研究所的体量和党政领导班子的结构,一般设1—4名。所长助理的任期与领导班子任期同步。

第五条 所长助理的选配程序:一是由所长和书记从已产生的后备干部中提出初步人选;二是研究所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三是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后确定建议人选;四是报分院党组审批;五是进行任前公示(7个工作日);六是公示后由研究所任命。

第六条 对所长助理的培养工作,研究所党政主要领导负有主要责任。所长助理5年内分管的工作领域应不少于2个,应参加完成院党校骨干班的学习培训。

第七条 研究所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所长助理档案,主要包括所长助理呈报表、考核情况、分院党组批复、以及培养和奖惩的情况等,对所长助理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八条 北京分院党组加强对所长助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系统的事业法人单位,统称为研究所及所长助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分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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