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共青团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工作规范、提升工作水平,全面履行服务青年、服务创新、服务社会的职能,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共青团是中国科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根据属地化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国科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受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京区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区党委)领导。
第三条 以京区党委党的工作“围绕创新、服务创新、促进创新”的方针为指导,院团委的工作方针是“根本是方向,核心是凝聚,关键是创新,重点是活力”;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党建带团建。
第二章 党建带团建
第四条 党建带团建是共青团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党建带团建、团建谋创新、创新营和谐、和谐促党建”,围绕青年特点和党的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团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的助手作用。
第五条 服从和服务于院党组和京区党委的总任务、总目标,围绕我院中心工作,坚持“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建立向同级党组织定期汇报工作的机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主动邀请党政领导直接参与指导团内重大活动。
第六条 按照党组织宣传工作要点,有重点地组织宣传工作,将有关团组织活动的宣传工作纳入党组织宣传的大格局中。
第七条 按照党的干部培训计划安排好学习培训活动。组织团干部积极参与各项党建学习,联合组织或承办有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学习会。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八条 履行《团章》规定的教育、引导和服务青年,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为各级党组织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作为青年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等职能和作用。
第九条 组织开展对共青团员和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加深团员青年对国情院情、改革发展的理解和认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条 充分调动和发挥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科技创新中心工作,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青年人才。
第十一条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组织青年参与创新与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创业就业、成长成才。
第十二条 关心团员青年利益,维护青年合法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和满足团员青年多方面的正当要求,为和谐科学院、和谐研究所建设作贡献。
第十三条 做好专(兼)职团干部的培养、管理和考核,将优秀团员培养为团干部,将团干部培养为我院管理骨干的后备人才。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青联、研究生会和青年社团等不同类型青年组织的积极作用。院团委承担中国科学院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院青联)秘书处的工作,负责院青联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在共青团工作关系上,院团委受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指导,院团委指导京区基层团组织和分院团工委开展青年工作。
第十六条 院团委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京区党委任期同步。
第十七条 院团委委员人数一般保持在17-21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3-5人,团委书记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委员初次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十八条 院团委由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院团委在两届团员大会或团代会之间增补书记或副书记时,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并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审批;同级党委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负责人,并报上级团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院团委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其团内职务自行卸免,缺额委员应及时补选,并报京区党委和上级团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团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团委书记可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正、副职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待遇。各级党组织在任免、调动同级团委书记、副书记时,应征求上一级团委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院团委根据工作需要设团委办公室、组织、宣传、文体等部门或工作小组,基层团组织可对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等。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研究所(含研究院、台、站、中心等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所)和直属控股企业应设立团的基层组织。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落实《党章》第五十条关于“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委员人数一般为5-9人,书记1人,副书记一般为1-2人。团的基层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团总支、团支部,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团的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同级研究生会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在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大会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审批。委员初次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二十六条 团的基层组织每届任期3-5年,原则上与同级党组织换届同步。确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应事先向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团组织报告情况,获得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七条 团的基层组织总体上应按照“工作体系完善,组织建设健全,主题活动具特色,支持保障有力”开展工作,遵循“计划、预算、确定方案、宣传、实施、总结”的流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团学工作应紧密结合,研究生会主席一般应为团委委员。团学干部要做好本职工作,充当业务能手,按照党委的要求提升自身素质。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院团委每年定期召开团委全委会、团学工作会或培训会,及时传达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研究部署团的工作。
第三十条 院团委在京区分成若干协作片进行管理。各片所属单位对应于京区党委的协作片,片长一般应由院团委委员兼任,副片长一般为片长单位的团委书记担任。协作片要定期开展交流、培训、学习,实现资源共享,要切实起到院团委和基层团委沟通的纽带桥梁作用。片区的工作一般通过团学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院团委负责对团的基层组织的考核工作,注重典型的发掘和推广,做好在学生和青年职工中的推优入党工作和各项推优荐先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重视组织建设,做好团员发展、团员登记、团费收缴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负责人的培训工作由院团委组织实施。在培训内容上要做到与理论学习、与团的具体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与当前时势政治相结合。培训工作以分散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天。
第三十四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行政事业拨款、社会和企业的合法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团的经费使用主要是:团的活动、奖励、团员教育等方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科院京区系统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科学院团委负责解释。